• 最高法院應出面“拯救道德”
    發表時間: 2010-01-16來源:

        有人說,發生在杭州的八旬老人街頭摔倒、眾人送衣報警卻不敢扶的事件,以及最近發生的鄭州大學生扶老人被判賠錢的案例,都是南京“彭宇案”的“遺毒”。還有人說,一個“彭宇案”判決,令中國的道德水準倒退了30年。

        誠如斯言。司法判決對于社會道德的影響,有時是潛移默化,有時卻直截了當。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,道德是最高標準的法律。在維系社會道德、促進國家文明進步方面,法院,尤其是最高法院,理應發揮重要的、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
        當社會紛爭、利害沖突、道德倫理失范,嚴重到了任何力量都不足以調和的地步,當各方利益無法達成妥協、可能給國家民族帶來災難的時候,最高法院的法槌,將敲響令一切紛爭止息的重重一槌。在最危急、最艱難的時刻,最高法院扮演著國家守夜人和道德底線捍衛者的角色。

        2007年4月17日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判決,支持《禁止懷孕晚期墮胎法》,這個判決重構了美國社會對墮胎的態度??夏岬戏ü僭诙鄶狄庖娭袕娬{墮胎的倫理和道德考量,他說,對那些可能使用禁止方法墮胎的婦女,法律保護她們免受悔恨、憂傷和悲痛的困擾。

        眾所周知,在美國,對于墮胎問題,任何一屆總統或政府都不敢輕易表態。在大選中,競選團隊對此采取什么樣的態度和政策,常常能夠左右選舉的成敗。

        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具備了足夠的勇氣,作出了禁止懷孕晚期墮胎的判決——盡管在9名大法官中,僅是以多出一票的比例通過了這個判決。對于足以影響國民心理乃至行為模式的復雜社會事務,最高法院敢于發言、敢于擔當、敢于負責,因而贏得了民眾的信賴和無上的權威。

        《刑事訴訟法》、《民事訴訟法》和《行政訴訟法》這三部法律,是構筑我國訴訟制度的三大基石,這三部法律中均明文規定: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,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,發現確有錯誤的,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。也就是說,我國既有的訴訟法律制度,賦予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一切錯案的權力。換言之,最高人民法院擁有“主動干預一切社會事務”的終審權。我想,在所有的“社會事務”中,捍衛道德底線、維系社會公義,也許不是最高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能,卻是它最“適格”的社會功能。

        面對諸如“彭宇案”這樣的“令中國道德水準倒退30年”的案例,就是最高法院應該出手的時候。(楊亮慶)

    責任編輯:和諧中國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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